協源興工程有限公司
- 文號
- 41-111-040011
- 裁罰機關
- 南投縣
- 處分日期
- 2022/03/16
- 違規日期
- 2021/10/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10月18日派員至名間鄉新民段305、316、318及407地號,當時發現貴行於該址進行農地回填土石方作業,查該址已回填約400多米土石方且回填範圍涉及另外三筆土地,經貴行於110年12月22日親至本局說明,貴行稱前述土石方來源為「台中市水湳污水下水道分支管網暨用戶接管工程(3)-四平路等鄰近區域」之工程案產出之土石方,並檢附土石方買賣合約書供本局參處,再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8日環署廢字第1080032678號函釋略以:「營建剩餘土石方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營建剩餘土石方如依「處理方案」及各地方政府所訂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合法處理者,均不以廢棄物認定,未依該處理方案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則形成一般廢棄物,應依涉及違反廢清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查處...」查本案土石方未依處理方案辦理且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內興里新興路二九一巷三四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內興里新興路二九一巷三四號一樓
- 統一編號
- 59005537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