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4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4/14
- 違規日期
- 2023/04/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多日未依許可登記流程而繞流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且水質多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為鎳、總鉻、銅)之事業廢水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其中111年6月29日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鎳、總鉻及銅之濃度高達465、69.9、15.7mg/L(放流水標準1.0、2.0、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64、33.95、4.23倍。
- 裁處書主旨
- 命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調整廢(污)水流向之行為、多日大量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鎳、總鉻超過放流水標準之事業廢水,同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6、7款所稱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命令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彰草路三段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彰草路三段9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