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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90008
 
            
            
            
                
- 處分日期
 
                - 2024/09/09
 
            
            
                
- 違規日期
 
                - 2024/04/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文全企業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08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 條第1項:「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甲級處理機構應指定取得同一等級以上合格證書之處理技術員代理。」;查臺端(即文全企業社)113年6月24日申請資料,李○○已於113年4月2日離職,臺端(即文全企業社)未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並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仁和路二段一○○巷七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南興里仁和路二段一○○巷七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