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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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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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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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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00014
- 處分日期
- 2019/10/09
- 違規日期
- 2019/08/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處於違反地點從事「大潭電廠7、8、9號機抽水機房暨進水暗渠等新建工程」,工區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4點)、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10點),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累計缺失達1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一三九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電廠一路與電廠三路交叉路口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