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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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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1/04
- 違規日期
- 2021/11/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 罰鍰金額
- NT$5,50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11月02日至貴公司高雄廠稽查時,發現貴公司高雄廠作業廢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流程處理,以沉水馬達將沉澱池之廢水,未經沉澱即強制抽取繞流至放流調整池後,再經放流口排放至道路側邊雨水溝流出至場外承受水體,經現場取樣化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12.9(標準限值為pH:6~9)、氨氮463 mg/L(標準限值為150mg/L)、鋅542 mg/L(標準限值為5mg/L)、懸浮固體54.2 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770 mg/L(標準限值為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述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508000元整,限於文到日起停工,應於復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試車,經審查通過,始得依計畫試車。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中正里南京東路三段二八七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25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