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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37
- 處分日期
- 2018/11/21
- 違規日期
- 2015/01/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本市烏日區光明里五光路961巷2號、967號從事皮革製品製造作業,行為時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43-04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22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廠內製程用水使用地下水,雖已於107年7月6日取得地下水權許可,並於107年7月24日慶環字第1070724號函向本局申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用水來源變更,惟查貴公司廢水檢測申報資料,104年度及105年度用水來源均申報為地下水,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7年7月24日向本局提出許可變更,本局已於107年10月2日同意變更,核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43-05號),認定已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光明里五光路九六一巷二號、九六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光明里五光路961巷2號、96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