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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70031
- 處分日期
- 2019/07/29
- 違規日期
- 2019/04/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5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燃煤飛灰、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再利用業務,前經經濟部工業局108年2月1日工永字第10800074520號函通知貴公司,因經該局查訪後仍有多項缺失未完成改善,爰要求貴公司應停止收受前述事業廢棄物進廠,待完成改善後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該局,經確認完成改善後,始得同意恢復收受事業廢棄物。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於108年5月22日至108年6月21日期間仍持續收受燃煤飛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5條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5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環河路一段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環河路一段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