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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8-02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2/18
- 違規日期
- 2018/12/21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07年8月16日提送控制計畫第三次執行進度報告及本局於107年12月21日派員至該場址查核,發現監測井(MW02)自106年12月20日進行監測後,107年1-6月皆無執行監測作業,貴公司雖於報告中自陳(略以):「...5月28日採樣時因監測井MW02內有異物無法採樣,於6月進行維護仍無法排除,故請設井廠商安排設井,於7月完成設井,並於8月完成採樣...。」,惟貴公司並無事先向本局報備監測井(MW02)此半年度無法進行採樣,且亦未提供足以佐證監測井(MW02)異物阻塞及重新設井等相關文件,不符前述控制計畫核定內容第8-1頁表8.1.1興達加油站改善計畫監測規劃表內容(略以):「監測井(MW02)地下水監測頻率為每半年一次,分析項目為BTEX、萘、MTBE及TPH。...」,故貴公司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略以):「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5號(興達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