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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80019
- 處分日期
- 2019/08/15
- 違規日期
- 2019/07/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獲僅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尚未依法取得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試車核准函或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8年08月1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文到日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德隆里光德路二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23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