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臺南市
  3.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23-113-110001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11/06
違規日期
2024/09/2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局辦理本市安南區「臺南市安南區安中抽水站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12D6Z003-1),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4點。2.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3.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4.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4點。以上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10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三六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段736-2、735-2、740-5、745-2、744-2、743-2地號
統一編號
36724654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