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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16
- 處分日期
- 2020/05/20
- 違規日期
- 2020/01/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該工地抽排地下水,雖設有濾砂防制惟仍未有效收集處理,致黃色泥土廢水逕排放於鄰近水溝,污染下游水體,本局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9年6月5日前恢復原申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內容運作或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二八五號六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0號旁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