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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士畜牧場
- 文號
- 40-110-030004
- 處分日期
- 2021/03/09
- 違規日期
- 2020/12/0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P10950951.本局於109年12月7日17時07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巡查該畜牧場附近道路,於下風處發現陣陣些許豬屎異味。經聯繫該場負責人,其表示不便會同。2.巡查該畜牧場放流口,未發現廢(污)水排放,惟該畜牧場旁發現可疑之排放渠道及不明管線(如照片),稽查時亦未發現排放廢(污)水。惟有關該畜牧場可疑渠道及不明管線,將惠請業務科依權責辦理。3.另有關陳情該場豬隻噪音部份,屬不具連續性、不易量測之噪音,且非噪音管制法列管之場(主管機管亦未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煩請陳情人逕向警察單位陳情。4.另有關該場固液分離機產出之禽畜糞貯存地點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份,本局於當日19時05分致電畜牧場管理○○○○訂於109年12月11日上午11時00分至本局說明,待說明後將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P10967591.本案係案件編號:41933788(000)後續順士畜牧場管理人至本局說明。2.據管理人(陳○○)表示該畜牧場負責人為其親屬(兒子)陳○○,目前管理人仍為陳○○。3.依本局109年12月7日稽查現況,該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之固液分離機產生之禽畜糞,其堆置區域未有防止雨水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4.已當面告知該畜牧場管理人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元長鄉後湖村後湖七○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元長鄉西湖段17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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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