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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村牧場

文號
30-107-010015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01/08
違規日期
2017/11/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場屬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未於法定期限前(106年8月1日)完成106年第1期(1~6月)水污染防治費之報繳,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11日發函催繳,仍未能於逾繳納期限90日內屢行繳納義務,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4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4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港後段一○七四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港後村3鄰港後路86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