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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文號
20-106-050001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7/06/01
違規日期
2017/03/1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停止作為
違規情節
1.本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該條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案查該廠協四機FDF控制系統設備劣化,導致該機組鍋爐送風機變頻器(VFD)的主控制器(PLC)異常,其連續自動監測設備監測數據已超過法規標準20%,時間為上午10:36~10:54,進而導致大量粒狀污染物(黑煙)排放,並有黑色粒狀污染物逸散,嚴重波及附近汽車、建築物、馬路及民眾衣服,並引起媒體大幅報導,民怨不斷,對附近區域造成嚴重空氣污染,係因無法有效收集處理空氣污染物所致,明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2.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程序及時限報備及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依該廠於陳述意見書中陳述本事件為本廠協四機FDF控制系統設備劣化,所引起之短暫性污染事件,係為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操作、維護不良所導致,並非上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所指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所致設備故障,自不能免除其有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行為之責任。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里文化路八○號
違規地址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里文化路八○號
統一編號
00682949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