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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120006
- 處分日期
- 2015/12/08
- 違規日期
- 2015/09/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請依限於105年1月19日前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檢具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 (本案違法事實發生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村灣東路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村灣東路6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