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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8-110007
- 處分日期
- 2019/11/26
- 違規日期
- 2019/10/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0月14日執行營建工地污染稽查,發現貴局辦理本市安定區「安順寮排水滯洪池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7RMZ025),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土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扣4點;(二)工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扣10點;(三)第一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80%,扣4點;(四)裸露地表採配合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五)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致出入口髒污,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安順寮排水滯洪池新建工程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