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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80005
- 處分日期
- 2021/08/17
- 違規日期
- 2021/07/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樂捷段69地號土地堆置土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現場量測土方堆置面積已逾100平方公尺,貴公司堆放土石方造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項如下:(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缺失點數10點。(二)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或灑水措施者,噴灑量或頻率不足,缺失點數4點。(三)上述缺失共計14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文化二路一八五巷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樂捷段69地號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