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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畜牧場
- 文號
- 30-107-120039
- 處分日期
- 2018/12/10
- 違規日期
- 2018/03/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5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107年3月18日派員稽查,查場側方有一塑膠管將原水池廢水直接排放至場區前方地面水體,核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繞流排放行為,另於該排放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為854mg/L(放流水標準80mg/L)、懸浮固體為118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及化學需氧量19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52000元整,於108年1月15日前,檢具移除非登載於許可文件管線之改善完成照片;另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8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情節重大,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一、附表八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竹子腳段竹子腳小段二五三之二、三地號竹子村竹後巷三四號竹西巷七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竹仔段910、911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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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