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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3/01
- 違規日期
- 2023/02/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依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顯示,貴公司網路申報資料,其他未分類製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111年8月申報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12.99公噸/月。其數量增加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最大月產生量(9.98公噸/月)百分之十。惟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惟貴公司112年2月22日聚第20230222001號函針對本案提出陳述意見,略以:「111年8月申報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12.99公噸/月,實為3個月的數量,因新進人員不知有廢棄物產出即要申報,直至8月份進行廢棄物處理時,將6、7、8月份之廢棄物一併申報,造成系統判定超過每月最大申報量,目前已重新進行相關人員環保申報即現場教育訓練,懇請諒查 …云云。」。經審核雖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但未確實申報上述日期區間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之每月產出量及每月月底廠內貯存量等流向資料,仍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12年3月1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每月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之產出量、月底廠內貯存量等流向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高平里九鄰石崎子三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2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