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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06-11001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11/13
違規日期
2017/09/13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彰濱廠袋式集塵器、旋風集塵器產生之集塵灰,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3日採樣送驗戴奧辛及呋喃項目,檢測結果分別為3.47、2.59(ngI-TEQ/g),皆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管制值為1ngI-TEQ/g),屬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未登錄袋式集塵器、旋風集塵器產出之集塵灰等有害事業廢棄物,經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3日派員查證屬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經查貴公司彰濱廠已於106年10月13日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請重新檢視廢清書登載內容與實際營運狀況,倘再有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之情形者,仍須依規定辦理廢清書異動或變更,經備查或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華西路八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伸港鄉線工北三路31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