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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50071
- 處分日期
- 2024/05/24
- 違規日期
- 2021/09/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於110年9月2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工廠委託泓X興業有限公司清理廢樹脂,再遭轉由信X環保有限公司清理,致遭非法棄置於本市永X區王X段9X7-1地號土地(河川區,屬環境敏感地區),前揭廢棄物非法棄置於環境敏感地區之行為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二所稱之嚴重違規,是貴公司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二、廢棄物非法棄置於環境敏感地區之行為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二所稱之嚴重違規:污染程度(A)未依規定清除及處理,A=2、污染特性(B)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一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非法棄置非屬備註二所列之廢棄物,C=12,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3百萬元≧(A×B×C×6萬元)≧6千元,A=2,B=1,C=12,A×B×C×6萬元=144萬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40000元整,限改條件:違規為即已發生事實,故不再限期改善,惟貴公司仍應負產源清理責任。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七股區溪南里溪南五之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七股區溪南里溪南五之一六號二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