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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00009
- 處分日期
- 2022/10/26
- 違規日期
- 2022/08/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N2814-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8日執行督察結果,其主要製程為原料(塑膠膜、油墨、硬化劑、消光油、甲苯)→ 印刷機(E201、 E202)→淋膜機(E203;原料:塑膠材印刷品、黏著劑、塑膠粒、處理劑、乙酸乙酯、甲醇)或無溶劑型貼合區→檢品 →成品(塑膠膜袋),製程產生之廢氣經收集至沸石濃縮轉輪焚化系統(A201)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201排放,案經督察時發現其於廠內非密閉負壓區域設有黏著劑調配區進行淋膜機之原物料調配,且該區域另有使用有機溶劑進行凹版印刷機刮刀及濾網清洗作業,惟該等污染源製程未核定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而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應取得M02製程異動後之操作許可證或其他操作許可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新工二路六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新工二路六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