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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50019
- 處分日期
- 2019/05/22
- 違規日期
- 2019/04/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2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學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030-01號),發現動物飼料製造(配製)程序(M02)(08004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八、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 2、污染源設備操作紀錄規定,污染設備(編號/名稱):入料口(E201、E202、E224)、粗粉碎機(E203、E204、E205)、離心分離裝置(E206、E207、E208、E227)、冷卻機(E210、E222)、篩選機(E211、E223)、熟化桶(E209)、乾燥機(E220)、固體、液體混合設備(E221)、調質發泡(E225)、均質造粒(E226),紀錄項目為進出料量,紀錄週期為每日記錄及3、防制設施操作紀錄規定,污染防制設備(編號/名稱):沉降室(A228),記錄項目為清灰頻率,記錄周期為每星期乙次,臭氧機,記錄項目為電流量(安培),記錄週期為每日乙次,皆未做成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一○七一號一五樓之三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光華里頭港子1之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