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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30021
- 處分日期
- 2017/03/17
- 違規日期
- 2016/12/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現場採樣放流水檢測結果,鎳濃度1.83mg/L(放流水標準為1.0mg/L,為放流水標準1.83倍),逾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命貴公司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鎳,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頂草路二段二三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草路2段23巷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