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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10014
- 處分日期
- 2022/01/10
- 違規日期
- 2021/10/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10年10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領有PVC皮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33-05號),查核時製程運作中,廠內發現1座熱媒加熱鍋爐操作中,其燃料為天然氣,加熱之熱媒油以管線輸送至滾壓機區E202、延壓機E203、展布定型機區提供熱能供製程使用。查本局原核發操作許可證,其滾壓機區E202、延壓機E203、展布定型機區,係採電加熱循環油,與現況採用熱媒鍋爐加熱未能相符。承上,該熱媒鍋爐與M02製程具有上下游關係,惟該熱媒加熱鍋爐未納入原PVC 皮製造程序操作許可證內容,且與許可證核定採電加熱循環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工業路一八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工業路一八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