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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50050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違規日期
 
                - 2018/03/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農業局分別函轉民眾陳情,本局107年3月22日派員至本市永安區保安路49-8號稽查,發現貴事業收受廢塑膠(代碼:R-0201)從事再利用行為,惟未具再利用機構資格,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之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洲路三八一巷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保安路49-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