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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50050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違規日期
- 2018/03/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農業局分別函轉民眾陳情,本局107年3月22日派員至本市永安區保安路49-8號稽查,發現貴事業收受廢塑膠(代碼:R-0201)從事再利用行為,惟未具再利用機構資格,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之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洲路三八一巷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保安路49-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