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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90029
- 處分日期
- 2023/09/14
- 違規日期
- 2023/08/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友城企業社)於本縣大城鄉中山路48號從事收受廢塑膠(PP、PE)經押出程序製成再生塑膠粒,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 年 11 月 27 日修正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再利用機構),製程略為:原料(廢塑膠PP、PE)→裁切(視需求作業) →粉碎→輸送至料間及料桶→熔煉(電熱加熱)→押出成型→冷卻→造粒或射出成型→產品(再生塑膠粒或塑膠製品),經本局112年8月2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現場稽查查獲下列情事:(1) 收受廢塑膠(PP、PE)從事再利用製成再生塑膠粒或塑膠製品,惟未取得主管機管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逕行運作;(2)收受之廢塑膠及製程產出物(模頭)露天貯存於廠區空地,惟未採行有效防止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與防止雨水滲漏之措施,且貯存地點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3) 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其製程產出之廢棄物未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且未有紀錄廢塑膠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完成日期,及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與用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四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中山路4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