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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50005
- 處分日期
- 2016/05/04
- 違規日期
- 2015/09/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31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本案事實發生於裁罰準則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罰緩。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彰鹿路六段五○三、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彰鹿路六段501、50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