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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90064
- 處分日期
- 2019/09/16
- 違規日期
- 2019/06/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70,8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222巷8號從事金屬製品製造作業(金屬粉體塗裝),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6月27日、7月3日2次執行督察結果,6月27日督察時,製程酸洗、脫脂、皮膜前處理程序產生之廢水,逕自製程區排放至廠區外側溝(錄影存證)。7月3日再督察時,仍有廢水排放情事,經分別於酸洗廢水及脫脂廢水排放至承受水體前之2處排放口各採集1組水樣送驗,其中酸洗廢水檢測結果:pH2.9、重金屬鋅5.53㎎/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且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文件),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70800元整,文到日起全部停工。
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經命停工後,應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營運、產生及排放廢(污)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光興路四三八巷一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222巷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