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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6/05
- 違規日期
- 2024/04/14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04月14日派員前往東X區下X勢段185-3地號執行稽查,見臺端因施作東X區公所道路工程所產生之瀝青刨除料未依規定處理,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公告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山區東山里東山四五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山區下南勢段185-3地號23.256501,120.464315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