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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60008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違規日期
- 2016/12/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325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另查核其製程用水除使用自來水外亦使用地下水,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核准登記內容使用自來水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5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7月14日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另貴公司製程用水來源已改成地下水,並已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經審查核可在案,故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二六、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二六、之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