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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發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0-04000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1/04/28
違規日期
2011/04/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依限於100年5月23日前檢具污泥妥善貯存、清除或處理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限期改善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5月23日。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號令訂定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項次8規定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埔鹽村彰水路二段一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埔鹽村彰水路二段一六○號
統一編號
6021386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