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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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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80024
- 處分日期
- 2024/08/12
- 違規日期
- 2024/05/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5月6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X關小X分關、富X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及報關行至高X港6X號碼頭會勘,經現場開櫃廢塑膠以太空包盛裝,內有塊狀、片狀、條狀及棉絮狀等型態,另以塑膠膜鐵線壓縮打包,外層塑膠膜包覆之廢塑膠料,內混雜有廢行李箱、廢衣物、廢磁磚、廢木材、廢橡膠鞋、廢電扇、廢鐵線、PVC塑膠管、廢鋼瓶等混合物。現場貨物不符合單一塑膠材質及單一型態規範,非屬本部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範疇。現場於5只貨櫃內部後端查獲多個棧板堆置廢鉛蓄電池,海關人員表示該貨物並未申報。廢鉛蓄電池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有害廢棄物之輸出,應由該廢棄物之產源事業、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本批出口貨物內含之廢鉛蓄電池欲出口至馬來西亞,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僅限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馬來西亞非屬該組織會員國。該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該有害事業廢棄物至馬來西亞非屬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7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渡拔里拔子林八三之四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高雄港69號碼頭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