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09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9/05
- 違規日期
- 2018/07/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平鎮廠)從事化學製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7月30日至貴公司(平鎮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M012R5201020LA16檢測濃度2萬1,831ppm,核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平鎮廠)107年12月6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快速路一段二四六巷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快速路一段二四六巷六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