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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20017
- 處分日期
- 2022/12/16
- 違規日期
- 2022/07/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查貴行於本市林園區潭平路507之1號從事砂石採取作業程序(M01),原領有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928-01號,有效期限為109年06月03日至111年03月19日止),經本局人員111年07月06日至貴行稽查發現,貴行砂石採取作業程序(M01)正進行操作中,因貴行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逾期後失其效力卻仍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令停工。
限於112年3月1日前向本局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潭頭里潭平路五○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潭頭里潭平路五○七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