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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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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7/11/01
- 違規日期
- 2017/08/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6年08月09日至貴公司二廠執行深度查核時,發現廠區內廢(污)水回收貯留設施(S01)未於出流水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與本局核可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未依核准許可內容運作;前述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前項登記事項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得於規定期限辦理變更。」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為隨里為隨西路七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為隨里為隨西路71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