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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40006
 
            
            
            
                
- 處分日期
 
                - 2019/04/22
 
            
            
                
- 違規日期
 
                - 2019/03/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製程使用地下水,惟未登載在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命貴公司二廠於108年5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二廠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5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貢旗村大溪路一三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貢旗村大溪路一三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