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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90008
- 處分日期
- 2023/09/12
- 違規日期
- 2023/07/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分別於112年1月6日、11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110年12月廢氣處理程序產出廢濾袋,貯存未委託清理,未申報產出情形及迄111年12月每月均申報貯存量0公噸;勾稽109年1月至111年11月期間,多數月份申報鋁二級冶煉程序每月廢鋁使用情形,未包含聯單收受量與廠內回收再利用量;未申報廠外貯存廢棄物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5月15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2年5月12日來函本局申請限改展延,經本局核准後同意展延至112年6月30日止。本局於112年7月25日前往貴公司複查,發現貴公司於112年6月申報廢濾袋0.235公噸,貴公司表示為廠內所有貯存量,查現場數量相符;另每月廢鋁使用情形有申報聯單收受量、廠內再利用量、營運紀錄、收受貯存量及使用量,惟申報量之質量平衡仍有錯誤,故認定貴公司尚未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五路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五路三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