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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18
- 處分日期
- 2024/08/09
- 違規日期
- 2024/06/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第3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從事洗腎診所,經本局113年6月12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臺端113年1月份至6月份之每日操作記錄表(1月10、15日;2月26、27日;3月1、4、13、15、18、21、23、26、29日;4月2、5、6、9~13、15、17、19、24、26、27日;5月3、9、10、13~15、17、18、20、22、24、25、27、29;6月1、4、6~8、10日等)均超過廢水管理計畫准每日排放量20CMD。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3年7月1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425)限期113年7月31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3年7月4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第2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附表三、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崇善路四○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崇善路四○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