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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30006
- 處分日期
- 2017/03/08
- 違規日期
- 2016/12/29
- 違反法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105年11月23日現場督導查核,於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期間,收受迅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廠等6家事業機構產出之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其中收受揚華有限公司之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未檢具再利用契約書送經濟部備查;收受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機構產出之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其中收受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銅及其化合物(總銅)未檢具再利用契約書送經濟部備查;廠內部分含銅污泥之貯存位置與廠區平面配置圖不符;現場查核時未提供104年11月收受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自行檢測資料、104年下半年度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之委外檢測資料、105年上半年度銅及其化合物(總銅)之委外檢測資料、104年11月、105年6月至9月針對廢水pH值、水溫、化學需氧量之檢測資料、104年下半年度針對廢水檢測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物、銅之檢測資料、熔解爐爐渣每年依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有毒重金屬之檢測資料、104年11月至12月、105年6月至9月產製粗銅錠之自行檢測紀錄及105年6月、8月、10月粗銅錠銷售前委外檢測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第15條、第21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工業西二路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工業西二路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