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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100027
- 處分日期
- 2021/10/22
- 違規日期
- 2018/07/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07年7月24日貴公司負責人陳○○(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接獲其友人「雄仔」電話,請其前往址設臺南市永康區○○○路19號「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科廠」清運廢塑膠膜○○遂指派其員工鄭○○,於107年7月24日下午5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KEB-8509)自用大貨車抵達台灣○○公司永科廠載運廢塑膠膜11,020公斤後,開回位於本市大社區○○路上之貴公司停車場停放,翌(25)日上午10時27許,再駕駛車牌號碼(601-BW)自用大貨車,載運上開廢塑膠膜至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焚化(淨重合計7,200公斤)○○復於翌107年7月26日指派其員工古○○,駕駛車牌號碼(KEB-8509)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剩下之廢塑膠膜及其他公司所產之廢棄物,於同(26)日上午10時41分至岡山回收廠焚化(淨重合計8,560公斤)○○明知上開廢塑膠膜係台灣○○公司永科廠所產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分別於107年7月25日及26日某時,在貴公司內使用電腦連線網際網路,登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頁,分開填載上開廢棄物來源為「祥○企業社」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陞○有限公司」所產出之廢木材混合物(D-0799),而為不實之申報,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經本局勾稽貴公司營運紀錄有上開祥○企業社 、陞○有限公司之申報(聯單單號:E47A73411070800058、E47A73411070800059),貴公司負有確實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之責,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二○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南街4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