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陳欽富畜牧場
- 文號
- 30-112-110009
- 處分日期
- 2023/11/12
- 違規日期
- 2023/08/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8,56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水調整池(T01-4)內設有一台許可未登記之沉水馬達,該沉水馬達正抽取調整池內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並以PVC管線繞開許可登記流程逕行與放流管線連接,並藉由放流口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稽查人員經於放流口採取放流水樣送驗,其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850mg/L(放流水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8倍、生化需氧量3610mg/L(放流水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4.125倍及化學需氧量6,520mg/L(放流水限值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9.8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8560元整,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潭墘村天惠路四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尤仕段654、655地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