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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7/03
- 違規日期
- 2023/05/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1年12月7日來函敘及,機構地址由「高雄市鼓山區龍水里美術東四路00號00樓」變更為「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一路00號00樓」,並領有高雄市政府109年8月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3109600號變更登記核准函,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辦理變更,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一路一七二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一路172號2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