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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30019
- 處分日期
- 2022/03/18
- 違規日期
- 2021/09/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黃竹里德利路166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228-00號),經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於110年9月16日執行督察結果辦理如下:貴公司放流口設置於廠區內,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設置作業環境外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另查其放流水表及現場操作記錄,發現110年9月14日操作紀錄水量為2,942,比對現場放流水表讀值為2,500,明顯不符,經業者說明該水表約(110)年4月已故障未修致無法計量水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黃竹里德利路一六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黃竹里德利路一六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