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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40010
- 處分日期
- 2022/04/11
- 違規日期
- 2022/02/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用水量及排放量超過許可登載之核准最大量,且放流水排放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17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7000元整,檢具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恢復原許可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2月1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5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分屬不同違反行為,尚非屬一事不二罰之範疇,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港村埔菜路三四之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港村埔菜路三四之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