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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6/05
- 違規日期
- 2023/05/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8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26號〉,原設置之清除技術○○111年9月30日因故離職,貴公司於111年9月29日以(111)運字第0903號函申請辦理離職註銷,經本局111年11月15日環事字第1110137058號函同意備查並指定由負責○○暫代廢棄物清除技術人員至111年12月29日止共90日,惟貴公司於112年3月6日以(112)運字第0301號函申請設○○擔任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明顯已逾應於90日內需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東興六街八九巷一四弄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東興六街八九巷一四弄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