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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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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50023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違規日期
- 2018/01/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現場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混凝土塊)共有五區,經現場實際量測堆置逸散性粒狀物之總體積約20,327立方公尺,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程序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龍德里龍岡路三段二四三巷九弄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新生路599-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