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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10007
- 處分日期
- 2023/01/05
- 違規日期
- 2022/11/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廠屬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廢水最大核准量9CMD,並設置自動監(視)設施,本局於111年11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台南廠自動監(視)設施規格(主機之記憶體)與原核准不同,未依規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1年12月2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584)限期112年1月6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12月1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六八九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里中山路二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