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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50017
- 處分日期
- 2025/05/19
- 違規日期
- 2025/04/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5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4月14日稽查貴事業承攬新建工程建築執照(113)府建字第00346號(座落本縣竹北市麻園段465地號)時,現場查有將場內沉澱池中黃泥水以沉水馬達抽出排放至場外溝渠,污染下游水體情事,爰本縣已於103年6月12日公告全境為水污染管制區,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25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二四三號一二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麻園段四六五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3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