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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8-110031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11/19
違規日期
2019/09/0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台中港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取得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9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廠)執行督察時,現場製程正常運作中,現場查獲數項未依M03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行為時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其違規事項如下:(一)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核定使用木材為燃料,經於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鍋爐燃料堆置區及爐渣出口發現,燃料外觀為帶有漆料之廢木片及夾雜廢電路板、廢塑膠(片)布等雜物,且於爐渣出口以磁選結果,有大量鐵釘,爐渣堆並有廢鋁片及廢塑鋼條等物,判定使用之燃料為廢木材,與M03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木材不符。(二)另查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之蒸氣鍋爐(E017)排放管道(P009)未依許可內容規定於108年1月至6月期間執行1次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項目之空氣污染物排放定期檢測。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24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行為時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清水區海濱里北堤路一之八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區海濱里北堤路一之八號
統一編號
8948040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